关于进一步开展“吃空饷”问题集中治理工作的通知

发布者:系统管理员发布时间:2015-01-12浏览次数:336

各单位、各部门: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部门下发的《关于开展机关事业单位“吃空饷”问题集中治理工作的意见》以及辽宁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机关事业单位“吃空饷”问题集中治理工作意见》的通知要求,结合我校实际,现将我校“吃空饷”问题集中治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吃空饷”情形认定

1.各单位、部门隐瞒事实、虚报实有人数套取财政资金的,属于单位“吃空饷”。

2.有关人员不在岗而违纪违规领取工资、津贴补贴的,属于个人“吃空饷”,主要包括以下情形:

1)在单位挂名并未实际到岗上班,领取工资、津贴补贴的;

2)因旷工或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等原因,按照规定应当与单位终止人事关系,但仍领取工资、津贴补贴的;

3)已终止人事关系或已办理离退休手续,仍按在职人员领取工资、津贴补贴的;

4)已死亡或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失踪,仍由他人继续领取工资、津贴补贴的;

5)受党纪政纪处分及行政、刑事处罚等,按规定应该停发或降低工资待遇,但仍未停发或按原标准领取工资、津贴补贴的;

6)其他违纪违规领取工资、津贴补贴的。

二、处理方式

1.对“吃空饷”的单位和人员,要追缴“吃空饷”资金并上缴;对占编“吃空饷”的单位,要核减相应编制及相应预算和经费。

2.对在单位挂名未实际到岗工作的,要进行清退;对应当终止人事关系的,要按照规定作出人事决定,办理相关手续;对已与单位终止人事关系或已办理离退休手续的,要核销工资关系;对工资和津贴补贴处理未到位的,要按照政策及时处理;对利用职权让亲属或他人在单位“吃空饷”的领导干部,要依法依规予以严肃处理。

三、相关工作要求

1.请各单位根据本《通知》所认定的“吃空饷”情形,认真核实,准确界定“吃空饷”问题,全面开展自查、自纠并形成书面材料。

2.认真组织人员填写《“吃空饷”问题集中治理工作范围内人员信息情况公示表》(一式二份)。公示表中人员基本信息已由组织人事部填写完成,其他信息必须由教职工本人签字确认。公示表无需加盖单位公章,要在本单位内部进行公示,公示期至少为三天,多个部门在一张公示表上的,请各单位尽快做好交接。因公外出或经学校组织人事部门审批同意派出(如正常学习期间的访问学者、读博人员等特殊情况)无法及时返回学校签字者,可以允许他人代签,代签时必须签代签者姓名并在其后括号标注代签。如有代签情况的,所在单位应在自查报告中将代签情况进行详细说明。

3.各单位核实后,将自查报告(含代签情况说明,电子版、纸质版一份),本人签字的《公示表》(一式二份,纸质版)报送组织人事部劳资科,时间截止至115日下午5点前。

联 系 人:季  

联系电话:84762623

联系邮箱:lzk@dlou.edu.cn



                                                                         组织人事部

                                                                        20151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