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申报

发布者:系统管理员发布时间:2015-07-03浏览次数:55

    员工发生伤害事故,属于工伤范围的,所在单位或职工及其亲属应当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3天内,及时人事科经办人联系。人事科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单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该设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做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并书面通知学校和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

    一、办理工伤认定申请

    申请条件:

    1、伤(亡)者属于《工伤保险条例》的调整对象;

    2、伤(亡)者是在册登记的用人单位的职工;

    需提交材料:

    1、填报《工伤认定申请表》;

    2、劳动合同或事实劳动关系证明;

    3、首诊病历(医疗诊断证明)及有关检查报告书或职业病诊断证明书原件及复印件;

    4、职工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5、职工工作考勤情况;

    6、现场目击证人出具的证人证言(附上证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和联系电话)及其它旁证材料(如:物证、书证、照片、录音等);

    7、属机动车事故伤害的须提供《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或其它有效证明复印件(验原件);

    8、属暴力人身伤害的须提供案发地公安机关出具的证明材料或法院的判决书复印件(验原件);

    9、其它材料,见社保机构印制的《申请工伤保险业务材料清单》。

    二、工伤员工劳动能力鉴定

    职工因工受伤进行工伤认定后,工伤医疗期满或在工伤医疗期内治愈、伤情稳定后,应到设区劳动鉴定委员会进行劳动能力鉴定,评定伤残等级。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自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鉴定结论。

    评定伤残等级。评为14级的,享受伤定期残抚恤金待遇;评为510级的,按伤残等级发给一次性伤残补助金。